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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简称: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英文名称:The Traditional Arts Branch of 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是中宝协分支机构。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宝协章程,广泛团结国内外传统首饰艺术品业界相关机构和人员,积极为传统首饰艺术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服务,努力促进中国传统首饰艺术品以及非物质文化产业链的延伸与升级。
 
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工作条例
 
**章  总则
 
**条  名称: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简称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简称: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英文名称:The Traditional Arts Branch of 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TABGAC,是中宝协分支机构。根据中宝协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宝协章程,广泛团结国内外传统首饰艺术品业界相关机构和人员,积极为传统首饰艺术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服务,努力促进中国传统首饰艺术品以及非物质文化产业链的延伸与升级。
 
第三条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坚持“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宗旨,坚持团结合作、务实进取、创新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组织开展国内外传统工艺、传统首饰艺术品行业资源开发利用与市场供需形势的调研,为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发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组织开展传统首饰艺术品进出口政策、税收政策、扶持政策等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委员诉求,协助企业贯彻执行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公平竞争及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引导企业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协助企业开展经营模式创新、技术工艺创新、产品设计创新等。
 
第八条  倡导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信任度和美誉度。
 
第九条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展会、论坛、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促进业界信息交流,培养传统首饰艺术品队伍和人才。
 
第十条  组织开展传统首饰艺术品行业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制定传统首饰艺术品质量等级与产品工艺技术等行业标准,推动传统首饰艺术品行业相关**标准的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传统首饰艺术品产品工艺技术等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给予技术权威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传统首饰艺术品行业相关数据统计,收集、分析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并建立传统首饰艺术品行业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的传统首饰艺术品行业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开展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传统首饰艺术品文化研究,发掘传统文化,吸纳国外文化,凝练当代文化。
 
第十四条  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重要展会和作品展评活动,根据需要举办相关博览会、展销会或精品大赛等。
 
第十五条  编辑出版有关传统首饰艺术品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及时反映行业发展的动态,宣传传统首饰艺术品文化,促进业界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调解同行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积极主动承担中宝协、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入会条件:
 
(一)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委员必须是中宝协会员,承认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 从事传统首饰以及传统艺术品工艺、文化研究、经营、检测鉴定、人才培养、产品设计研发、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均可以参加;
 
(三)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委员,经中宝协会员推荐,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研究并报中宝协审定批准。
 
第十九条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 审议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罢免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的顾问、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四) 决定终止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等重大事宜;
 
(五) 审议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名誉主任、副主任、顾问、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
 
(二) 代表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签署公文;
 
(三) 提名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
 
(四) 副主任可以受主任委托召集和主持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会议等。
 
第二十二条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体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受主任委托,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
 
(四) 负责秘书处日常管理,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五) 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员权利与义务:
 
(一) 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活动和享受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服务的权利;
 
(三) 有对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四) 有支持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声誉的义务;
 
(五) 有根据中宝协和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会议及工作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举行,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地址设在中宝协总部北京。
 
第二十六条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一般应在中宝协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须报请中宝协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但是**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企业赞助费用、中宝协补助费用、专项活动工作费用、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依据民政府有关规定和中宝协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在中宝协财务开设独立账户,依据量入为出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中宝协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宝协审核批准后执行生效。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宝协传统首饰艺术品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中宝协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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